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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关于陈志会与董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会,董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42号被执行人陈志会。被执行人董大军。关于陈志会与董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