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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昌跃与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跃,管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李昌跃,居民。被告管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跃���被告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0元,依法减半收取7060元,由原告李昌跃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