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昌跃与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跃,管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李昌跃,居民。被告管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跃���被告管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0元,依法减半收取7060元,由原告李昌跃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