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纪秀侠与礼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秀侠,礼泉县人民政府,礼泉县城关镇药王洞社区寨子村委会,冯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50号原告纪秀侠。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礼泉县市政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民,该县县长。第三人礼泉县城关镇药王洞社区寨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邓增义,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冯占峰。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纪秀侠因不服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冯占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秀侠因其与第三人冯占峰就本案所涉土地承包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秀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秀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秀侠承担。审 判 长 刘宏刚审 判 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豆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