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荣展习诉被告赵雄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赵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荣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荣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