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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左翠云、李志宏、李某某、李德修、李学敏与被上诉人秦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翠云,李志宏,李某某,李德修,李学敏,秦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翠云,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宏,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10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修,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敏,女,1937年5月25日出生。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庆伟,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保军,曾用名秦宝军,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翠云、李志宏、李某某、李德修、李学敏(以下简称左翠云等五人)与被上诉人秦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左翠云等五人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左翠云等五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左翠云等五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翠云等五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上诉人左翠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周克风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