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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张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3执71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饭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饭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77号。被执行人张海红,女,汉族,住张店区和平小区33号楼2单元14号。本院在执行山东淄博饭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海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4111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裁(2002)字第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