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王笑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王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被执行人:王笑强身份证:3304831987112056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5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笑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笑强名下有车辆(浙F×××××)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F×××××)。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吴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