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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兴红与文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红,文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刘兴红。被告文明利。原告刘兴红与被告文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30000元,约定1个月内归还,未约定利息。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文明利向原告刘兴红立据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文明利未按约定向原告刘兴红归还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被告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借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文明利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刘兴红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文明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