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苑世桐、史倩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世桐,史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苑世桐,男,1946年5月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史倩倩,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世桐与被执行人史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倩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苑世桐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365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