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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成英、刘万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英,刘万,刘菊,冯玉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纪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高成英。原告刘万。原告刘菊。原告冯玉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淮安市北京东路7号。被告纪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英、刘万、刘菊、冯玉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英、刘万、刘菊、冯玉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高成英、刘万、刘菊、冯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7元(原告已预交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原告高成英、刘万、刘菊、冯玉兰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