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姜伟与才立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才立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姜伟,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才立民,男,1962年10月3日,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与被告才立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姜伟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