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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姜伟与才立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才立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姜伟,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才立民,男,1962年10月3日,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与被告才立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姜伟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