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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易安,系该公司梅溪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董宏军,男,196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