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高素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