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罗又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罗又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307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李冰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涛,该司职员。被告:罗又胜,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罗又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巨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妙仪裁定书已于2015年9月11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