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袁志国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袁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43号。法定代表人:郑艳萍,院长。被执行人:袁志国,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海城市西柳镇西柳村。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00241号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志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案审限到期,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