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瑞香、牛海英与黄素娟、许志国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吴瑞香。申请人牛海英。被申请人黄素娟。被申请人许志国。申请人吴瑞香、牛海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素娟、许志国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素娟、许志国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顺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