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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汪某与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侯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张某、李某(2014)横民初字第023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侯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汪某借款28113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5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49400元),月利率按18‰计算。2、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9290元由被执行人侯某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051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买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