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大珩与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高大珩,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金吉广,男,1968年7月26日生,朝鲜族,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北山街,组织机构代码58464235-6.法定代表人金吉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大珩与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大珩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182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大珩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大珩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