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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积成与深圳市丰达凯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积成,深圳市丰达凯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87号原告陈积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许凤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咏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丰达凯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如意路42号4楼(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黄玉安。关于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14年8月18日,原���(甲方,转让方)、案外人化希彦(乙方,转让方)、案外人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转让方,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公司)与被告(丁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目标公司为案外人深圳市双天龙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天龙公司),甲乙丙均是目标公司的股东,甲乙丙三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作价120万元转让给丁方,本协议签订且办理股权转让的见证或公证手续之日,丁方应向甲乙丙三方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协议签订起五日内,甲乙丙三方将目标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证件原件及目标公司历年财务账册等物品放置甲乙丙丁四方确定的保险柜,由四方共同监管;上述资料及物品应在完成目标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丁方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四方共同办理剩余股权转让款100万元的监管手续。对于争议的解决,协议书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于福田区。据原告提交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案外人双天龙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进行了企业信息变更,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如意路42号三楼,变更前股东为案外人第一建筑公司、化希彦及原告,变更后股东为被告。原告诉请解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股权恢复原状,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原告移交的双天龙公司的公章等资料返还原告及支付违约金24万元、律师费7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诉请变更公司登记、移交公司公章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虽在协议书中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案涉两家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