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张立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张立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彩霞,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官,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张立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立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4.00元,减半收取1,402.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