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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法执字第6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定才与徐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640-2号申请执行人徐定才,男,1975年6月24日生。被执行人黄志坤,男,1971年3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滑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志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坤于2014年12月24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黄志坤逾期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坤有车牌号为豫A915**号轿车一辆,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志坤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915**号的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黄志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黄志坤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损坏、藏匿、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内不得进行年检。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