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淼与被告杨凤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淼,宋艳,杨凤莲,潘正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02-1号原告曹淼,男,汉族原告宋艳,女,汉族被告杨凤莲,女,汉族被告潘正松,男,汉族,系杨凤莲之夫原告曹淼、宋艳诉被告杨凤莲、潘正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淼、宋艳撤回起诉。诉讼费661元,由原告曹淼、宋艳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