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杨培育诉被告王早霞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956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