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郑凤英与金云嘉、金云仪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云嘉,郑凤英,金云仪,顾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云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凤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云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海军。上诉人金云嘉因与被上诉人郑凤英、金云仪、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金云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金云嘉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云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