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陆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程立军、曹仕铖。被告:俞某。委托代理人:蔡苏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再给自己一个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