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秀兰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秀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68号罪犯李秀兰,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8)常刑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李秀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衡中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李秀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20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秀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秀兰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秀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