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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楚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花,楚焕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李秋花,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骆堂村。身份证号37082919750725394X。委托代理人李继华,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骆堂村。身份证号370829197601063990。被告楚焕明,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镇楚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花诉被告楚焕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花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花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楚焕明负担459元。审 判 长  李取建审 判 员  何颖华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