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楚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花,楚焕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李秋花,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骆堂村。身份证号37082919750725394X。委托代理人李继华,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骆堂村。身份证号370829197601063990。被告楚焕明,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万张镇楚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花诉被告楚焕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花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花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原告楚焕明负担459元。审 判 长 李取建审 判 员 何颖华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