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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左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霞,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霞,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左文,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对其进行了强制迁出,并将争议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朝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淑霞发现被执行人左文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