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秦风杰与房占红、付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风杰,房占红,付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629号原告秦风杰,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徐晓泉,北票市五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占红,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胡瑞刚,北票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路,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风杰与被告房占红、付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风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秦风杰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