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民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杨根领、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杨根领,王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魏民金初字第13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中段新天下楼盘AB座。负责人:张天义,该行行长。被告:杨根领,男,汉族,住禹州市张得乡酸枣树杨村。被告:王娟,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根领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杨根领、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