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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杭州国力燃料有限公司与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国力燃料有限公司,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20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国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蒋培荣,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封秋生,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国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国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48291.77元和利息274698.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9元、执行费296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镇桐君路239号2-9层和位于桐庐镇南门弄与太平路交叉口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国力燃料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2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国力燃料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