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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晓、吴海星等与冯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吴海星,阳双仁,冯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吴晓,男,回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灵川县。原告吴海星,女,回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灵川县。原告阳双仁,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告冯建明,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吴海星、阳双仁与被告冯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晓、吴海星、阳双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灵川县金满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灵川县金满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灵川哈佛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账号:20×××1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丽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XX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