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恢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友道与葛文付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道,葛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陈友道。被执行人葛文付。申请执行人陈友道与被执行人葛文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321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文付支付加工款31万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4年1月26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期案款,剩余案款至今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葛文付在瑞安市区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辆浙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记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导入相关征信系统。目前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