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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高某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潘某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州市马尾区,现住美国且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符合撤诉申请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的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张希德人民陪审员任赛芳人民陪审员李洪艳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郭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