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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贾智斌与李静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智斌,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61-1号申请执行人贾智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55********,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威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李静,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7********,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六道街***号。申请执行人贾智斌与被执行人李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静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静在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法院有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静银行帐户内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