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应学军与张丽芬、李小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学军,张丽芬,李小委,郭西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应学军。被告:张丽芬。被告:李小委。被告:郭西鸟。原告应学军为与被告张丽芬、李小委、郭西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妙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芬、李小委、郭西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应学军诉称:被告张丽芬与被告李小委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3日,被告张丽芬由被告郭西鸟担保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应学军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因催讨未果,特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张丽芬、李小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西鸟对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丽芬、李小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张丽芬、李小委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3日,被告张丽芬由被告郭西鸟担保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应学军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因被告张丽芬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特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本院依法查询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应学军与被告张丽芬、郭西鸟之间的自然人借贷、担保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现原告应学军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张丽芬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债务系被告张丽芬、李小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小委应与被告张丽芬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郭西鸟作为担保人,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芬、李小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学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郭西鸟对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张丽芬、李小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