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王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804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月亮城19-9号。委托代理人唐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住宿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光前村。法定代表人卜启芳。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园。法定代表人董良胜。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强。被告王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王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2元,由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其宝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审判员 陈玉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志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