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功亮与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550号申请执行人:张功亮,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薛春林,该公司董事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