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管立国与欧阳仁贵、欧阳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管立国,农民。被执行人欧阳仁贵,农民。被执行人欧阳云,农民。被执行人欧阳晶利,农民。被执行人欧阳岗,农民。申请执行人管立国与被执行人欧阳仁贵、欧阳云、欧阳晶利、欧阳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安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欧阳仁贵、欧阳云、欧阳晶利、欧阳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管立国借款人民币136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欧阳仁贵、欧阳云、欧阳晶利、欧阳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立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