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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7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佳华电冰箱制造有限公司,绍兴普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史百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7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负责人朱南洁。被执行人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百泉。被执行人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力。被执行人江西佳华电冰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百泉。被执行人绍兴普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百泉。被执行人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长明。被执行人史百泉,身份代码33021919670827711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圣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佳华电冰箱制造有限公司、绍兴普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史百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鑫浩材料厂对被执行人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