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与被执行人唐彦利、丰宁兴源萤石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波被执行人唐彦利被执行人丰宁兴源萤石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与被执行人唐彦利、丰宁兴源萤石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丰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海龙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雷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