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湖南瑞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冯涛、陈步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瑞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冯涛,陈步东,陈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瑞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空十八师东门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昌智。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莉莎,湖南瑞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步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佶。上诉人(原审原告)瑞昌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涛、陈步东、陈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瑞昌公司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周立文审 判 员 欧阳宁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