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灵芝诉被告驻马店市第十四初级中学、马现理、高红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灵芝,驻马店市第十四初级中学,马现理,高红亮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699号原告吴灵芝。委托代理人周绍峰、党志丹,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第十四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祁玉梅,该校校长。被告马现理。被告高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灵芝与被告驻马店市第十四初级中学、马现理、高红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灵芝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信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