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86号原告周某,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李亮兵,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女,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周某与被告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