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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86号原告周某,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李亮兵,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女,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周某与被告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