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巍与李华平、郑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巍,李华平,郑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097号原告:洪巍。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平。被告:郑子明。原告洪巍为与被告李华平、郑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巍于同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原告洪巍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