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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巍与李华平、郑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巍,李华平,郑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097号原告:洪巍。委托代理人:张海红,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平。被告:郑子明。原告洪巍为与被告李华平、郑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巍于同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原告洪巍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