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2112号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卫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