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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金叶、李晶晶等与任敬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叶,李晶晶,任敬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72号原告周金叶。原告李晶晶。被告任敬英。原告周金叶、李晶晶与被告任敬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周金叶、李晶晶于2015年9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叶、李晶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为27元,由原告周金叶、李晶晶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