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岳阳市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阳市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636-1号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岳阳市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岳阳市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的产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岳阳市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朝晖审判员 彭莎莎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