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6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跃辉,曹光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倪跃辉,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东成村七村民组***号。被执行人曹光跃,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东成村八村民组**号。倪跃辉与曹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3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光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8月26日,曹光跃作出了偿还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倪跃辉与曹光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沅执字第2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