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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杨俊兰、刘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俊兰,刘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福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凯,男,1991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系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员工。被告杨俊兰,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克雄,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瑞,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杨俊兰、刘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1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海涛